法院公告
当事人
沈某,许某,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0582民初1118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内容
许某、沈某: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某、许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6853.67元,支付截止至2021年8月6日利息8834.32元、罚息132.71元、复利61.25元,合计745881.95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二、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债权对被告沈某、许某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杨舍镇湖滨国际18幢1004,31#车库的不动产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629元、财产保全费4420元,合计10049元,由沈某、许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582民初11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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