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毛某某,许某某,梁某某,第三人-国家税务总局常熟市税务局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581民初14806号 |
案由 |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某某、梁某某:本院受理(2021)苏0581民初14806号原告毛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梁某某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就原常熟市新虞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原告及第三人国家税务总局常熟市税务局所负的635404.05元未能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获得的赔偿款归入债务人财产)。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预交部分胜诉后由法院退回)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常熟市人民法院(常熟市新世纪大道85号)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