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左某某, 江苏众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义乌市金昂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2021年12月12日刊登在G30原告义乌市金昂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告,其中当事人“左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金昂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众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应更改为“江苏众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左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金昂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特此更正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