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谭苏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08民初4567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谭苏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与被告谭苏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08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理赔款35607.82元。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费2933.82元。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以38541.6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的1.9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受理费收取75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53元,由原告负担371元,被告负担98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