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周口市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155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口市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被告于某某、周口市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粤1323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负担。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于某某赔偿上诉人理赔款231358.50元,并支付自赔付日(2020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改判被上诉人于某某赔偿上诉人支出的公估费8714元;4、改判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于某某承担。5、改判上诉人周口市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本上诉人于某某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你公司可提出上诉答辩状,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将答辩状递交本院,以便一并上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