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某某,刘某, 连云港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口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703民初62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某、刘某、连云港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703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口支行与你们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2021年8月5日解除;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口支行借款本金72440.74元(截止2021年8月20日)及利息,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元;被告刘某、连云港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口支行就被告陈某某提供的抵押物经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并由你们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