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某某,张某某,秦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秦某某,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砀丰贸易有限公司 ,连云港天之赋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新浦区新城社区徽州大酒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706民初633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彭某某、秦某某、连云港市新浦区新城社区徽州大酒店: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天之赋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连云港砀丰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新浦区新城社区徽州大酒店、彭某某、张某某、秦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706民初6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