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某某,江西省顺兴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顺兴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26民初487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工业园西大道以北(燕坊村燕家附近)江西省顺兴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江西省顺兴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26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江西顺兴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林某某货款185800元及逾期利息(以1858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16元,减半收取2008元,由江西顺兴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