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某某, 温州腾丰包装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326民初3886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内容
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酿溪社区居委会大新街24号2栋1单元202号何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温州腾丰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26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腾丰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33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1333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元,由何某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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