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某某,杜某某, 浙江吉鑫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 ,西安科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04民初466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西安科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石嘉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吉鑫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杜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66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西安科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8975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LPR上浮50%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石嘉楠、杜某某对上述款项本金29300元及其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LPR上浮50%计算的利息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4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360元,由被告西安科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石嘉楠、杜某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