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 温州市瓯海潘桥若强服装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04民初664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若强服装店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04民初6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若强服装店330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8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若强服装店垫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