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温州达诺贸易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瞿溪良善皮革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04民初383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温州市瓯海瞿溪良善皮革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达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瞿溪良善皮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04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瓯海瞿溪良善皮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达诺贸易有限公司1000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5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温州达诺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温州市瓯海瞿溪良善皮革店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