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某某, 金华市金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某某(户籍地贵州省平坝县夏云镇毛栗园村2组):原告金华市金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邮寄等方式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由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代偿款11772.66元并支付利息(以代偿款11772.6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原告对被告陈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浙GX8W90汽车经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告金华市金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28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负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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