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宁波市鄞州伊司达电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破产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根据债权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2月13日裁定受理宁波市鄞州伊司达电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中禾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宁波市鄞州伊司达电镀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市鄞州伊司达电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向宁波市鄞州伊司达电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余姚市阳明西路138号;联系人:杨城晨:联系电话:0574-62652100)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鄞州伊司达电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鄞州伊司达电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3月15日8时45分在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