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某,高某, 台州市黄岩长风运输有限公司 ,台州市吉鹰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台州市吉鹰运输有限公司、吴某: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长风运输有限公司与你们及高某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你们及高某共同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1014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你们及高某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