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阮某某,杨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阮某某与被告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3月23日)。原告要求被告你们赔偿原告因道路事故致人受伤的各项损失共计16694元(其中医疗费12594元,交通费8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2500元,衣物破损费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