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万胜商标剪折公司,陆**,梁**,蔡**,郑**,蔡**, 东莞万胜商标有限公司 ,东莞市樟木头镇金河股份经济联合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1973民初1151号,(2016)粤1973民初8882号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H095971(7)]1:原告东莞市樟木头镇金河股份经济联合社诉被告万胜商标剪折公司、陆**、梁**、蔡**、郑**、蔡**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1973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万胜商标剪折公司、蔡**对(2016)粤1973民初88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东莞万胜商标有限公司对原告东莞市樟木头镇金河股份经济联合社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樟木头镇金河股份经济联合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796元,由被告万胜商标剪折公司、蔡**负担。本公告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