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马某某, 深圳国凯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粤0391民初5950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马某某:原告深圳国凯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595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2020)粤0391民初5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国凯投资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16,000南非兰特或人民币103,403.71元;二、被告马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国凯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103,403.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自2019年8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国凯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5元,由原告深圳国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7元,被告马某某负担人民币2,478元。原告深圳国凯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5元,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人民币2,478元。被告马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人民币1,10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被告马某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马某某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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