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某,张某某, 中泓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7143号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泓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张某某:原告徐某与被告一中泓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二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714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3月1日订立的《股权委托认购协议》;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退还原告全部股份认购款人民币105000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2468元;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以上合计人民币117468元。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中泓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张某某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2日09时30分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