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某某,陈某某, 陆丰市华辉滨江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陆丰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1581民初242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某某、陈某某:本院立案受理的(2021)粤1581民初24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陆丰支行诉被告林某某、陈某某、陆丰市华辉滨江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原告提供的证据、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陆丰市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编号为JK201720000423579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且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立即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371757.4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5月26日利息8837.95元、罚息364.37元,此后至偿清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暂共计380959.72;3.判令被告一以其所有的位于陆丰市陆城螺河西岸华辉滨江花城B区7座A栋201的房产向原告提供的抵押有效,且原告对前述抵押物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各被告承担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用19048元;6.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7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