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某, 陆丰市华辉滨江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陆丰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粤1581民初2421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人民法院
内容
林某某、陈某某:本院立案受理的(2021)粤1581民初24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陆丰支行诉被告林某某、陈某某、陆丰市华辉滨江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原告提供的证据、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陆丰市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编号为JK201720000423579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且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立即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371757.4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5月26日利息8837.95元、罚息364.37元,此后至偿清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暂共计380959.72;3.判令被告一以其所有的位于陆丰市陆城螺河西岸华辉滨江花城B区7座A栋201的房产向原告提供的抵押有效,且原告对前述抵押物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各被告承担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用19048元;6.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7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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