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钟小明,鲍沈静,余桂本,徐卫兴,陈兵, 苏州欧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09民初5002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州欧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余桂本、徐卫兴、陈兵:本院受理原告钟小明、鲍沈静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09民初500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