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毛某某, 深圳市卡美莹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05民初16758号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卡美莹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深圳市卡美莹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167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公告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卡美莹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原告毛某某查阅、复制;二、被告深圳市卡美莹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以及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资料等)提供给原告毛某某查阅;三、上述资料查阅、复制的地点为被告深圳市卡美莹贸易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时间为正常经营时间,合计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在原告毛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卡美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毛某某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卡美莹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