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某某, 吴江市盛泽华洋建材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盛泽华洋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盛泽法庭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