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4民初2816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4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支付保险赔款17,163元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