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春江,陈匡平, 苏州工业园区东方电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91民初4768号 |
案由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春江、陈匡平: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4768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东方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春江、陈匡平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