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蔡春江,陈匡平, 苏州工业园区东方电池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0591民初4768号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内容
蔡春江、陈匡平: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4768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东方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春江、陈匡平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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