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俊仙,曹健民,张华琴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2民初15552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华琴(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宋俊仙、曹健民诉被告张华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5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华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宋俊仙房租及水电费共计37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张华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