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龚海明,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 ,苏州优扬货运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海明、苏州优扬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龚海明、苏州优扬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