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 成都毓秀常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91民初2147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某:本院受理的(2021)川0191民初21471号原告成都毓秀常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3月14日签订的《升学规划委托服务协议》;二、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用90000元,并从立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被告支付完服务费本金和利息之日止;二、被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下午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