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古某某,李某,第三人-, 四川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邛崃市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邛崃市嘉全农机专业合作社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0183民初3761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法院
内容
邛崃市嘉全农机专业合作社、李某、邛崃市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3民初3761号原告古某某诉被告邛崃市嘉全农机专业合作社、李某、第三人邛崃市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稻谷损失13万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1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为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羊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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