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欧勇,杨敏,成都分公司,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04民初11390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欧勇、杨敏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04民初11390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