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余华,余建明, 江西正农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新益洲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正邦养殖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川0116民初7770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内容
余华:本院受理(2021)川0116民初7770号原告成都新益洲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余建明、江西正农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余建明签订的租赁协议;2.四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租金180万元;3.四被告支付原告安置人员房屋租赁补助资金4万元、垫付款项195762元;4.四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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