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华,余建明, 江西正农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新益洲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正邦养殖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16民初7770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华:本院受理(2021)川0116民初7770号原告成都新益洲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余建明、江西正农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余建明签订的租赁协议;2.四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租金180万元;3.四被告支付原告安置人员房屋租赁补助资金4万元、垫付款项195762元;4.四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