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宏武,邓兵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14民初1140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4民初11409号原告陈宏武与被告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伙承包工程的利润款48000元,并由被告承担从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的利息308元;另由被告承担从8月31日起以4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