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宜兴市丁蜀镇高宏陶瓷精加工厂 |
公告类型 |
公示催告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申请人宜兴市丁蜀镇高宏陶瓷精加工厂因遗失所持付款行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宜兴市丁蜀镇高宏陶瓷精加工厂。二、公示催告的票据:票号为3130005232479593,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为2021年9月13日,到期日为2022年3月11日。出票行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出票人为青岛当代节能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公司,最后持票人为宜兴市丁蜀镇高宏陶瓷精加工厂。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