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费顶发,张贺林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16民初9671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贺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6民初9671号原告费顶发诉被告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租金362122元;2.被告支付利息(利息以3621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度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支付运费64000元;4.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5.被告支付保全费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