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陆宇杰,沈洁琼,管明明, 湖州银东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湖州一道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502民初3349号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管明明: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3349号原告陆宇杰与被告湖州一道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沈洁琼、管明明、湖州银东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