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湛江市郊区麻章云头橡胶厂,第三人-谢某某,香港松柏洋行,陈某某,陈某某, 湛江金松鞋业有限公司 ,湛江中浩置业有限公司 ,湛江市麻章区建设实业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0811民初1303号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湛江金松鞋业有限公司、湛江市郊区麻章云头橡胶厂、谢某某、香港松柏洋行:原告湛江中浩置业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区建设实业总公司与被告湛江金松鞋业有限公司、湛江市郊区麻章云头橡胶厂及第三人谢某某、香港松柏洋行、陈某某、陈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811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湛江中浩置业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区建设实业总公司与被告湛江金松鞋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及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土地及房屋产权转让协议(补充)》、《再次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二、限被告湛江金松鞋业有限公司、湛江市郊区麻章云头橡胶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协助将位于麻章区麻章镇麻霞路88号的两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麻府国用(93)字第0000278/08110100465号;麻府国用(95)字第0000416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六幢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字第4472445、4472446、4472447、4472448、4472449、4472450]的所有权过户至原告湛江中浩置业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区建设实业总公司的名下。案件受理费62060元,由被告湛江金松鞋业有限公司、湛江市郊区麻章云头橡胶厂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