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景,徐涛,康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8民初545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涛、康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8民初545号原告刘景诉被告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代被告你们向建设银行铁道支行清偿案涉房屋项下全部按揭贷款(具体金额以银行系统结算为准);二、被告你们在原告履行完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后30日内协助原告将成都市成华区桃华街45号1栋2单元22层2204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45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