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强,冯云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5民初392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云:本院受理原告胡强诉被告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15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判文书告知书。判决:一、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人工费145179.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人工费145179.2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3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你全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