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海鹏,林海君,林婵平,石发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02民初3701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发顺:本院受理原告林海鹏、林海君、林婵平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2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石发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林海鹏、林海君、林婵平797450.40元;二、驳回原告林海鹏、林海君、林婵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6元(原告林海鹏、林海君、林婵平预付),由原告林海鹏、林海君、林婵平共同负担576元,被告石发顺负担434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林海鹏、林海君、林婵平预付),由被告石发顺负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