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海鹏,林海君,林婵平,石发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1002民初3701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石发顺:本院受理原告林海鹏、林海君、林婵平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2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石发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林海鹏、林海君、林婵平797450.40元;二、驳回原告林海鹏、林海君、林婵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6元(原告林海鹏、林海君、林婵平预付),由原告林海鹏、林海君、林婵平共同负担576元,被告石发顺负担434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林海鹏、林海君、林婵平预付),由被告石发顺负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0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