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 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204民初1595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陕0204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劳务费1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直接支付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已经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公告费由被告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