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红根,叶红梅,第三人-蒋红霞, 四川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5民初5780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红霞: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5民初5780号原告刘红根、叶红梅与被告四川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蒋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四川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二原告办理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德通桥路425号1幢1单元25层2514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刘红根、叶红梅名下。案件受理费50元以及后续公告送达判决书产生的公告费,由四川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费用二原告已垫付,四川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二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