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某某,龚某, 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弘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弘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龚某: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浙江弘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9201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3月22日上午9:10在国贸第七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