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 余姚市晋喆日用品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姚市晋喆日用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余姚市晋喆日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