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某某,胡某, 陕西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7)陕07执恢2号之一,(2017)陕07执恢2号之一,(2021)陕07执恢8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胡某某、陕西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某、陕西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7执恢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中涉及交付以物抵债标的物的行为因案外人异议(诉讼)程序无法执行。现案外人异议已经排除,申请执行人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办公地,其法定代表人杨润福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胡某同意在以物抵债房产目前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原状接收房产。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在位于陕西省洋县唐塔路与和平路十字东南角的洋县影视大厦处张贴腾迁公告,在规定期间内未收到关于主张以物抵债房产权利的申报。遂于2021年12月13日在陕西省洋县人大代表到场见证监督下,向胡某交付了影视大厦二、三层房产,胡某确认无误后,现场予以接收并签字确认。案件执行费500元已由胡某主动缴纳。据此,(2017)陕07执恢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涉及交付以物抵债标的物的行为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陕07执恢89号案件执行完毕。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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