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少斌,邬伟,周雨洁,蒋多,刘倩,罗立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14民初11240号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邬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4民初11240号原告彭少斌与被告周雨洁、你、蒋多、刘倩、罗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暂计1706804.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