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周某某,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王某某诉你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度假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