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昆山宝之特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昆山华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昆山沃海钢模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昆山华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宝之特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沃海钢模科技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