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蔡某某,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
内容
蔡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蔡某某立即偿还贷记(信用)本金14962.95元、利息1794.05元、违约金1844.84元,合计18601.84元(利息、违约金暂算至2021年7月18日,实际利息、违约金待还款时按《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圆鼎贷记卡章程》和《领卡合约》的约定计算);2.本案诉讼费等均由蔡某某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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