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08民初5172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周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08民初5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84039.02元、利息3264.64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3月5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84039.0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3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1298元。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