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任化龙,罗松,第三人-任鹏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川0116民初8368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内容
罗松:本院受理原告任化龙诉被告你及第三人任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376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16民初836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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