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化龙,罗松,第三人-任鹏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16民初8368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松:本院受理原告任化龙诉被告你及第三人任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376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16民初836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